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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全市首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2020-09-04

近日,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了全市首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其参与磋商,某炼制镁锭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为赔偿义务人参加会议。

该生态环境污染事项系葫芦岛市南票区环保局在巡查时发现,经调查,该炼制镁锭厂在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采用生产工艺与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与环保法规要求的土法冶炼工艺炼制镁锭,并在堆放原材料、成品、废料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经辽宁省环境科学院、锦州市环境科学院、大连大学共3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成员进行实地踏勘,认定该厂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厂区范围内土壤中氯离子污染,在堆放化学品过程中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夏广宇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张某某,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进行了交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磋商。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赵大维作为公共利益代表,针对双方根据磋商结果初步拟定的磋商协议提出了修改意见。

最终,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赔偿方式、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期限及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市检察院将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持续关注《磋商协议》的落实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省高法等八部门联合签发的《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4个文件中细化的工作办法,是对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举措,旨在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时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葫芦岛市首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的召开,为全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市检察院的参与和后续监督,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近日,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了全市首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其参与磋商,某炼制镁锭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为赔偿义务人参加会议。

该生态环境污染事项系葫芦岛市南票区环保局在巡查时发现,经调查,该炼制镁锭厂在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采用生产工艺与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与环保法规要求的土法冶炼工艺炼制镁锭,并在堆放原材料、成品、废料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经辽宁省环境科学院、锦州市环境科学院、大连大学共3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成员进行实地踏勘,认定该厂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厂区范围内土壤中氯离子污染,在堆放化学品过程中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夏广宇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张某某,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进行了交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磋商。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赵大维作为公共利益代表,针对双方根据磋商结果初步拟定的磋商协议提出了修改意见。

最终,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赔偿方式、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期限及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市检察院将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持续关注《磋商协议》的落实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省高法等八部门联合签发的《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4个文件中细化的工作办法,是对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举措,旨在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时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葫芦岛市首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的召开,为全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市检察院的参与和后续监督,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