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依法规范律师接待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
第二条 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检察职业纪律,对律师热诚、文明、规范接待。
第三条 对于律师要求办案部门听取辩护意见等申请,应当及时协调办案部门予以安排。对于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及时转交办案部门,并做好登记。
第四条 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核实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并做好律师基本情况登记。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保密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应当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不得向律师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案件材料,不得与律师就案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等。
第七条 不得接受律师任何形式的请客送礼,不得通过律师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八条 接待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参照本规范进行。
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依法规范律师接待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
第二条 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检察职业纪律,对律师热诚、文明、规范接待。
第三条 对于律师要求办案部门听取辩护意见等申请,应当及时协调办案部门予以安排。对于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及时转交办案部门,并做好登记。
第四条 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核实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并做好律师基本情况登记。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保密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应当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不得向律师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案件材料,不得与律师就案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等。
第七条 不得接受律师任何形式的请客送礼,不得通过律师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八条 接待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参照本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