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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律师行为规范

2019-03-25

    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依法规范律师接待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
  第二条  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检察职业纪律,对律师热诚、文明、规范接待。
  第三条  对于律师要求办案部门听取辩护意见等申请,应当及时协调办案部门予以安排。对于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及时转交办案部门,并做好登记。
  第四条  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核实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并做好律师基本情况登记。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保密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应当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不得向律师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案件材料,不得与律师就案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等。
  第七条  不得接受律师任何形式的请客送礼,不得通过律师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八条  接待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参照本规范进行。

    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依法规范律师接待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
  第二条  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检察职业纪律,对律师热诚、文明、规范接待。
  第三条  对于律师要求办案部门听取辩护意见等申请,应当及时协调办案部门予以安排。对于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及时转交办案部门,并做好登记。
  第四条  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核实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并做好律师基本情况登记。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保密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应当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不得向律师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案件材料,不得与律师就案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等。
  第七条  不得接受律师任何形式的请客送礼,不得通过律师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八条  接待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参照本规范进行。